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三初字第94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任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源,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雪飞,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中华,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永泉,农民。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中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以与被告陈中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