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28、29号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恒军(系广州市越秀区悠悠通讯器材商行经营者),男,汉族,身份证地址湖南省衡南县,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21号海印广场三层C041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恒军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两案起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计算),均由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