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知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超,扬州市邗江区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陶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