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68号原告朱跃丽。
委托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倩倩,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百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国际汽摩配产业园区凤都一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黄旭乐。
原告朱跃丽为与被告瑞安市百盛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当日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跃丽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跃丽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跃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跃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