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刑执字第228号罪犯周建兵,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临猗县人。
现羁押在永济监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海刑初字第21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建兵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
执行机关于二O一五年五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建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
积极参加“三课”文化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
劳动中能出全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能长期保持个人内务干净整洁。
该犯在服刑期间获监狱表扬5次,嘉奖2次,余1分。
提供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同队罪犯证言等。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建兵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监狱表扬5次,嘉奖2次,余1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
本院认为,罪犯周建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建兵减去余刑。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