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2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钟建宝,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现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天津恒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南麻疸村西(宝悦电动车南侧),组织机构代码55341094-X。
法定代表人:刘艳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冀湘,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松,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钟建宝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恒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钟建宝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建宝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建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钟建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