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97号原告:中山市安卓厨卫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蹇文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宝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安卓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宝林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安卓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6日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安卓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山市安卓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