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114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素娟,女,1964年6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号楼。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应素娟、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应素娟、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