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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西民(知)初字第114号
案件名称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素娟,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114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素娟,女,1964年6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号楼。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应素娟、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应素娟、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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