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涌镇市南公路东涌段68号。
法定代表人:champenoisxavierlouisdaniel,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大伟,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明金,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祥力,男,汉族,1955年7月21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
上诉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祥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知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查,上诉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