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268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华,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委托代理人乔余华。
被告上海初远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乔余华。
被告何亚,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华、上海初远礼品有限公司、何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春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春华的起诉。
审 判 长 郑旭珏审 判 员 黄 洋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敬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