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政。
委托代理人金笑,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栋,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润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火炬城集贤路28号院内轻钢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劲,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杨政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润久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杨政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