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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润久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政专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3号
案件名称湖南润久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政专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政,湖南润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政。

委托代理人金笑,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栋,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润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火炬城集贤路28号院内轻钢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劲,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杨政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润久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杨政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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