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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屠嵩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嘉知终字第1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屠嵩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屠嵩亮,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屠嵩亮。

委托代理人:常远良。

委托代理人:杨思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王红。

上诉人屠嵩亮因与被上诉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5)嘉南知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屠嵩亮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屠嵩亮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屠嵩亮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屠嵩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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