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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毛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089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毛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毛小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089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蓝雪,董事长。

被告毛小平,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系个体工商户“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毛小平糖果商行”的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传票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 俊 伟
 
 
 
 
 审 判 员 肖 娟 闻
 
 
 
 
 代理陪审员 程 婧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彭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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