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知初字第6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
委托代理人:谷伟。
被告:宁波市鄞州五乡小萍副食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五乡小萍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