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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永芳服饰店、王晓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161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永芳服饰店、王晓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武汉市永芳服饰店,王晓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161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卫平,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永芳服饰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河大道68号万商白马市场*楼******室。

经营者王永平,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晓平,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昌焰,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的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永芳服饰店、王晓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其他费用40元,共计119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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