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嘉南刑初字第348号
案件名称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吕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南刑初字第348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个体经营。

因本案于2014年9月2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葛康,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5)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李冬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葛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货值金额134000余元,其中14000余元尚未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某犯罪数额中的14000余元属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对指控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

在当下互联网上销售侵权商品普遍存在,被告人吕某以为只有在客人投诉后给予退款或在商标所有人提出异议后将产品下架就可以了,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现深感后悔。

被告人吕某部分犯罪金额属于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部分,获利比例也不高。

被告人吕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属于初犯、希望法庭能对其适用缓刑或判处八个月左右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吕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其租住的嘉兴市南湖区双溪花园9幢206室、39幢303室内,通过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假冒“杜蕾斯(Durex)”注册商标的避孕套和人体润滑油,销售金额共计120000余元,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4000余元。

非法获利27000元左右。

审理中,被告人吕某退缴非法所得2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贾某、吴某、伍某、陆某的证言、销售单、交易记录、价格证明、鉴定意见、搜查笔录、勘查笔录、商标注册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为获取非法利润,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货值金额134000余元,其中14000余元尚未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本案部分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非法所得27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