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395号罪犯吕茂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马鞍山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雨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茂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吕茂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吕茂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茂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至2015年0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吕茂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茂军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