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75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金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鹅岭南路3号金叶大厦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马炎裕。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金乐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00元,减半收取为550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