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6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红,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昌烨,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小店区美满五金交电经销部。
经营场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东侧正阳街南侧汇通丽城南1幢03号商铺。
经营者:马满丽,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拉明(系马满丽丈夫),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上诉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鸿图公司)、上诉人太原市小店区美满五金交电经销部(以下简称美满五金经销部)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晋01知民初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5月26日询问当事人。
上诉人润德鸿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红、韩昌烨、上诉人美满五金经销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拉明到庭参加询问。
本院审理过程中,润德鸿图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美满五金经销部同意并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润德鸿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知民初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太原市小店区美满五金交电经销部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分别为62.5元和25元,均由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董 胜 审判员 黄中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645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董胜、黄中华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21年6月3日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权;
撤回起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小店区美满五金交电经销部。
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知民初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太原市小店区美满五金交电经销部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分别为62.5元和25元,均由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原判主文:一、太原市小店区美满五金交电经销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第ZL20071006XXXX.1号发明专利的产品;
二、太原市小店区美满五金交电经销部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0元;
三、驳回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太原市小店区美满五金交电经销部负担75元。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法律问题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的处理。
裁判观点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