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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钾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12号
案件名称上海钾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钾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肥)行业分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钾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法定代表人魏成广。

委托代理人林鹏程,上海万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肥)行业分会,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佳木斯路XXX号白玉兰环保广场16层。

负责人李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吴明钰。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明浩,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钾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钾盐中心”)为与被上诉人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肥)行业分会(以下简称“钾盐(肥)分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无机盐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钾盐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林鹏程、被上诉人钾盐(肥)分会和无机盐协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明浩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一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钾盐中心在原审中诉称:2009年,钾盐中心申请注册商标“CPERC”(第42类)及“钾盐与钾肥”(第16类),上述商标经过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系合法有效的商标。

分别打开钾盐(肥)分会的网站www.jiayan.cn及无机盐协会的网站www.cisia.org进入网页,钾盐(肥)分会和无机盐协会均正在使用“钾盐与钾肥”注册商标以及和“CPERC”近似的标志。

另,钾盐(肥)分会和无机盐协会在其会刊上也使用了“钾盐与钾肥”注册商标及和注册商标“CPERC”近似的标志。

钾盐(肥)分会和无机盐协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钾盐中心的注册商标及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侵犯了钾盐中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钾盐中心诉至本院,要求判令钾盐(肥)分会和无机盐协会:1、立即停止侵犯钾盐中心的商标权,并销毁侵权物;

2、赔偿钾盐中心合理的维权成本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000元;

3、赔偿钾盐中心侵权损失100,000元。

钾盐(肥)分会及无机盐协会在原审中共同辩称:第一,无机盐协会早于2002年设某并使用了“CISIA及图”商标,经多年广泛使用和宣传,在国内外无机盐工业行业内极具影响力。

钾盐中心2009年12月申请注册的“CPERC”商标与钾盐(肥)分会和无机盐协会在先使用的“CISIA及图”商标极为近似,且应用范围完全相同,钾盐中心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CPERC”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被撤销,钾盐(肥)分会和无机盐协会使用“CISIA及图”商标不构成侵权。

第二,钾盐(肥)分会早已创办《钾盐与钾肥》会刊及使用“钾盐与钾肥”商标,该商标在国内外钾盐行业内极具影响力。

钾盐中心的“钾盐与钾肥”商标与钾盐(肥)分会在先使用的分会名称及会刊名称相同,钾盐中心于2011年10月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钾盐与钾肥”商标,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而且违反该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应作为商标使用。

第三,钾盐中心曾经是钾盐(肥)分会的会长单位及常务理事会员单位,钾盐中心现法定代表人也曾长期担任钾盐(肥)分会的会长,对于钾盐(肥)分会和无机盐协会在先使用“CISIA及图”商标及“钾盐与钾肥”商标早已知悉,钾盐中心注册“CPERC”商标及“钾盐与钾肥”商标恶意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应享有商标权。

综上,钾盐(肥)分会和无机盐协会认为,其使用“CISIA及图”商标及“钾盐与钾肥”商标均属合法,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钾盐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钾盐中心于2001年7月30日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原法定代表人程忠,业务范围为钾盐、钾肥和其他钾化工产品的研究、开发、成果转让,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组织对外技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2002年1月,钾盐中心注册地址变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魏成广。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行业分会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于2006年7月14日登记成立,原负责人为魏成广,业务范围为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书刊编辑、技术鉴定、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2010年3月18日,经民政部同意,更名为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肥)行业分会,2010年5月李刚担任分会负责人。

无机盐协会为社会团体法人,于2002年11月登记成立,业务范围为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书刊编辑、技术鉴定、专业展览、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钾盐(肥)分会是无机盐协会下属专业分会。

钾盐中心自2006年至2009年担任钾盐(肥)分会会长单位,自2009年至2011年7月担任钾盐(肥)分会常务理事会员单位。

钾盐中心法定代表人魏成广自2006年3月至2009年担任钾盐(肥)分会会长。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主办单位: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行业分会,网站首页网址:www.jiayan.cn,网站域名:jiayan.cn,审核通过时间:2011-12-08;

主办单位: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网站首页网址:www.cisia.org,网站域名:cisia.org,审核通过时间为2005-12-05。

”2009年12月4日,钾盐中心申请注册“CPERC及图”商标,2013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CPERC及图”商标(见附件一),权利人为钾盐中心,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材料测试、化学服务、化学研究、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托管计算机站(网站),商标有效期自2013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

该商标钾盐中心主要使用在公司网站及文件上。

2011年10月20日,钾盐中心申请注册“钾盐与钾肥”商标,2013年1月7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XXXXXXXX号“钾盐与钾肥”商标(见附件二),权利人为钾盐中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印刷出版物、杂志(期刊)、海报、书籍、说明书、报纸、期刊、新闻刊物,商标有效期自2013年1月7日至2023年1月6日。

该商标钾盐中心主要使用在公司网站及简报中。

2014年1月13日,上海市虹口公证处根据钾盐中心委托代理人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4年1月15日出具(2014)沪虹证经字第31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一、打开电脑,进入网络连接;

二、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jiayan.cn,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三、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分会频道”,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四、返回第二步操作所在页面,点击页面上方的“政策要闻”,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五、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市场资讯”,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六、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产业资讯”,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七、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产品库”,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八、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企业库”,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九、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核心技术库”,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十、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专家库”,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十一、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会员风采”,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十二、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推荐设备库”,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十三、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施用·应用”,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十四、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供求信息”,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十五、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会刊下载”,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十六、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资料库”,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十七、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在地址栏中输入“www.cisia.org”,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十八、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协会要闻”,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十九、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协会介绍”,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二十、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加入协会”,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二十一、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行业信息”,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二十二、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政策法规”,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二十三、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协会会刊”,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二十四、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科技前沿”,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二十五、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数据统计”,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二十六、保持前一页面状态下,点击页面上方的“会展动态”,进入页面,截屏并打印;

二十七、结束。

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复印件(共计二十五页)内容与钾盐中心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计算机上实时操作所得原件相符,原件内容与计算机所显示的实际情况相符,原件留存于公证处。

前述页面打印件显示:1、1-15页页面左上角均使用“CISIA及图”及“钾盐与钾肥”标识,并注明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肥)行业分会主办;

2、16-25页页面上方均使用“CISIA及图”标识,标识的右方注明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

《中国钾盐工业》会刊(双月刊)于2007年8月创刊,主办单位为钾盐中心,主管单位为无机盐协会。

2008年第4期、2009年第2期《中国钾盐工业》刊物在介绍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行业分会时使用了“CISIA及图”标识(见附件三),主编均为钾盐中心法定代表人魏成广。

2009年7月该会刊更名为《中国钾盐》,主办单位为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行业分会,主管单位为无机盐协会;

2011年1月又更名为《钾盐与钾肥》(双月刊),主办单位为钾盐(肥)分会,主管单位为无机盐协会。

截止2014年6月,共发行22期,刊物封页中使用“CISIA及图”标识。

在2013年第4期刊物中注明该刊物为会员单位免费读物。

无机盐协会自2003年创办《中国无机盐》(双月刊)会刊,至2007年年底共发行30期。

2008年正式创刊,属内部资料,免费交流。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钡锶盐行业分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无机硅化物分会及钾盐(肥)分会等先后作为该会刊协办单位。

刊物内使用“CISIA及图”标识。

2009年第6期《中国无机盐》会刊中,对钾盐中心进行了专门介绍。

经比对,钾盐(肥)分会在其网站及会刊上使用的“钾盐与钾肥”标识与钾盐中心核准注册的第XXXXXXXX号“钾盐与钾肥”商标一致;

钾盐(肥)分会、无机盐协会在其网站及会刊上使用的“CISIA及图”标识与钾盐中心核准注册的第XXXXXXX号“CPERC及图”商标除英文字母字体大小及字母选择存在不同外,结构、色彩、布局均相同。

无机盐协会于2003年1月13日与案外人北京光彩东方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制作、印刷合同书,制作并印刷《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画册》,该画册中大量使用“CISIA及图”标识。

2006年11月,首届中国钾盐行业节能降耗技术研讨会在上海召开,该研讨会出版的论文集中,钾盐(肥)分会被列为组织单位,钾盐中心为主办单位,论文集中使用了“CISIA及图”标识。

2007年,无机盐协会出版中国国际磷化工(兴发)发展高峰论坛暨中国磷化工行业年度工作会议优秀论文集;

2009年11月,无机盐协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磷化工分会出版第三届中国国际磷化工高峰论坛暨行业年会资料汇编,其中均使用“CISIA及图”标识。

2008年7月,2008年首届世界钾盐大会在上海召开,无机盐协会与钾盐中心作为主办单位,在大会出版的论文集中,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行业分会及无机盐协会均使用了“CISIA及图”标识。

2011年8月16日,钾盐中心与案外人长联石油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关于开发加拿大特大型钾矿项目的战略合作协议》,在该协议首部钾盐中心使用了无机盐协会的“CISIA及图”标识。

庭审中,钾盐中心陈述,其第XXXXXXX号商标由案外人设某,商标释义为:该商标为椭圆形,释义为“地球”,代表在全球上从事的“钾盐工程研究中心机构”;

三个锥形释义为坚实的桩基,支撑着中国的研究机构“上海钾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牢固地镶嵌在地球上,形容企业稳定的发展;

红、黄、蓝三种颜色释义为钾盐燃烧后所释放出的彩色光芒和美好,企业发展红红火火;

三个锥形的桩基支撑的是中国的上海钾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英文缩写,C代表“中国”的英文第一个字母,P代表“钾盐”的第一个字母,E代表“工程”的第一个字母;

R代表“研究”的第一个字母,C代表“中心”的第一个字母。

2014年3月5日,无机盐协会向原审法院出具说明一份,载明:2002年在筹备成立无机盐协会时,筹备组领导和专家共同酝酿设某一个协会商标,经多次研讨,最终确定使用“CISIA及图”商标作为协会商标图案。

该商标设某内涵为:按照化工简单分类,分为有机化工和无机化工,无机盐产品属于无机化工类中基础化工原料范畴,商标中突出一个大写“W”表示“无机”;

基础化工原料是工业产品生产不可或缺的原材料,原材料的色彩归根结底都是由红、黄、蓝三基色最基础的颜色演变而来,因此商标以三色为基本色调,暗示无机盐产品是最基础的化工原料;

“CISIA”是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英文第一个字母的缩写(ChinaInorganicSaltsIndustryAssociation)。

2014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接受无机盐协会对第XXXXXXX号“CPERC及图”商标、第XXXXXXXX号“钾盐与钾肥”商标提出的争议。

目前上述争议仍在处理中。

审理中,钾盐中心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钾盐中心于2014年5月1日之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适用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本案中,“CISIA及图”标识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与钾盐中心主张权利的涉案第XXXXXXX号服务商标相同,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构成类似服务;

经比对,该标识与第XXXXXXX号商标在整体结构、图案布局、颜色组合等方面基本一致,仅在英语字母选择、字体大小等方面略有不同,构成近似。

“钾盐与钾肥”标识使用范围与钾盐中心主张权利的涉案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经比对,该标识与第XXXXXXXX号商标相同。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首先,钾盐(肥)分会和无机盐协会使用的“CISIA及图”、“钾盐与钾肥”两标识,“CISIA及图”标识设某概括了无机盐协会的协会实质内涵,“钾盐与钾肥”作为刊物名称,表明该刊物与钾盐、钾肥这一行业领域的客观联系,且钾盐(肥)分会和无机盐协会开始使用上述涉案标识时间均在钾盐中心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涉案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不可能存在钾盐(肥)分会和无机盐协会假冒钾盐中心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

其次,钾盐(肥)分会和无机盐协会长期持续使用涉案两标识,“CISIA及图”标识不但在无机盐协会网站、会刊及相关研讨会上使用,其下属分会被告钾盐(肥)分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磷化工分会等分会也广泛使用,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钾盐与钾肥”标识钾盐(肥)分会已编纂多期,并在其会员单位间发放,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亦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再次,钾盐中心自2006年至2011年7月先后担任钾盐(肥)分会会长单位及常务理事会员单位,参与钾盐(肥)分会的管理,与钾盐(肥)分会和无机盐协会有密切联系,且主办、参与钾盐(肥)分会和无机盐协会诸多活动。

在钾盐中心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中,钾盐中心也使用了钾盐(肥)分会和无机盐协会的“CISIA及图”标识。

原审法院认为,钾盐(肥)分会和无机盐协会对“CISIA及图”、“钾盐与钾肥”标识的使用属正当使用,不构成对钾盐中心第XXXXXXX号和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无需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钾盐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钾盐中心负担。

原审判决后,钾盐中心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海钾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钾盐中心提供的证据形成了证据链,足以证明钾盐中心的“CPERC及图”商标设某及使用时间均在2001年,早于钾盐(肥)分会和无机盐协会的“CISIA及图”标识的使用时间;

钾盐(肥)分会和无机盐协会的“CISIA及图”标识系抄袭钾盐中心的“CPERC及图”商标。

钾盐中心在2010年就将“钾盐与钾肥”商标用于简报及网站上。

而钾盐(肥)分会的会刊名称一直是《中国钾盐》,自2011年第1期起才改名为《钾盐与钾肥》。

因此,钾盐中心使用“钾盐与钾肥”商标亦早于钾盐(肥)分会和无机盐协会。

故钾盐中心注册“CPERC及图”商标和“钾盐与钾肥”文字商标没有侵犯钾盐(肥)分会和无机盐协会的在先权利。

原《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根据该条的规定,被抢注的商标应当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但钾盐(肥)分会和无机盐协会就“CISIA及图”标识提供的证据绝大部分是其自制的材料及照片,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能证明其使用的“CISIA及图”标识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钾盐(肥)分会和无机盐协会使用“钾盐与钾肥”作为其内部刊物名称晚于钾盐中心,且其使用的时间短,没有证据证明该名称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

钾盐(肥)分会和无机盐协会不享有在先权利,钾盐中心没有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钾盐中心的商标是经合法注册取得的,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钾盐中心的全部原审诉讼请求。

钾盐中心审理中提交了下列证据: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商评字(2014)第XXXXXXXXXX号《关于第XXXXXXX号“CPERC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证明钾盐中心的商标合法有效,不存在商标法规定的无效或被撤销情形;

2.《商标设某及网站设某合同》的付款凭证,证明早在2001年4月钾盐中心就设某了涉案“CPERC及图”商标;

3.《合作框架协议书》,证明早在2001年8月,钾盐中心就将“CPERC及图”商标使用在合同等对外资料上。

钾盐(肥)分会和无机盐协会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因不服该裁定,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相关行政诉讼,该案现在审理中。

对证据2认为,工商查档资料显示,南京坤网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于2007年,但钾盐中心出示的与其之间的《商标设某及网站设某合同》签订日期为2001年3月,该合同不具有真实性,涉及的合同款项的支付亦不具有真实性。

证据3,非二审新证据,不予认可。

被上诉人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肥)行业分会和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共同辩称:无机盐协会早在2002年就设某使用了“CISIA及图”标识,该标识经无机盐协会和钾盐(肥)分会的长期使用,已在国内外无机盐行业内极具影响力。

钾盐(肥)分会在2007年创办了《中国钾盐工业》会刊,每年出版发行6期。

2009年8月该会刊更名为《中国钾盐》,2011年1月该会刊更名为《钾盐与钾肥》,在国家相关部委以及行业内具有极大影响力。

钾盐中心所称的其“CPERC及图”商标设某和使用时间以及其使用“钾盐与钾肥”商标早于无机盐协会和钾盐(肥)分会没有事实依据。

钾盐中心曾是钾盐(肥)分会的会长单位以及常务理事会员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曾长期担任该分会负责人,知悉无机盐协会和钾盐(肥)分会在先使用“CISIA及图”和“钾盐与钾肥”标识的事实,仍在同一商品和类似商品上注册近似和相同商标,抢注恶意明显,违反了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机盐协会和钾盐(肥)分会提交下列证据:1.南京坤网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以证明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不可能在2001年盖公章签署合同及出具说明文件,钾盐中心提交的与之相关证据是伪造的。

2.起诉状,以证明无机盐协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XXXXXXXXXX号《关于第XXXXXXX号“CPERC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不服,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钾盐中心经质证认为,虽然证据1证明南京坤网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但不能否定其在成立以前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真实性。

证据2,对起诉状内容真实性不认可,但认可无机盐协会不服裁定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实。

本院认为,钾盐中心提交的证据1,无机盐协会和钾盐(肥)分会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2,系钾盐中心自行制作的给付凭证,不具有客观性。

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3,钾盐中心并未提供《合作框架协议书》已实际履行的证据来证明该框架协议的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无机盐协会和钾盐(肥)分会提供的证据1,系对一审中其提供的网上查询的工商登记资料的补强,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2,证明目的是无机盐协会已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实,而钾盐中心亦对这一事实予以认可,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事实认定属实。

另查明,钾盐中心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表载明,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同意时间是2001年7月24日,登记机关上海市金山区民政局审批意见出具日期是2001年7月25日。

所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载明,钾盐中心的印章样式包括上海钾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钾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合同专用章等共五枚印章,启用时间为2001年8月8日,并有领章人的签字。

江苏工商企业档案资料载明,南京坤网科技有限公司开业日期为2007年3月15日。

201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商评字(2014)第XXXXXXXXXX号《关于第XXXXXXX号“CPERC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一、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保护的一般为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在先权利”一般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申请人无机盐协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

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情形。

依据申请人的理由,被申请人钾盐中心曾是其下设的钾盐(肥)行业分会常务理事会员单位,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魏成广曾长期担任该分会会长,被申请人及魏成广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很高知名度的“CISIA及图”商标早已知晓,但是争议商标与“CISIA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已存在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代理关系,故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裁定后,无机盐协会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现在审理中。

原审中,钾盐中心曾提交过其与南京坤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30日签订的《商标设某及网站设某合同》、2001年10月7日与贾艳玲签订的《劳动合同》、2001年12月26日钾盐中心受上海张江钾盐科技有限公司筹建处委托所作的《检测报告单》以及2001年10月10日钾盐中心出具的与中国钾盐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编制的《清甘1**-1板块钾盐资源探研究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来证明其在2001年就设某使用了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标识。

钾盐中心还提供了2010年6月30日出版,标注为2010年第2期的名为“钾盐与钾肥”的简报以证明其早在2010年就使用了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标识。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钾盐中心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钾盐中心认为,其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在2001年就设某使用了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标识,在2010年就设某使用了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标识,其对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标识和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标识的设某使用均早于无机盐协会和钾盐(肥)分会对“CISIA及图”和“钾盐与钾肥”标识的使用时间,其没有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

同时,无机盐协会和钾盐(肥)分会使用的“CISIA及图”和“钾盐与钾肥”标识不属于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钾盐中心获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无机盐协会和钾盐(肥)分会则辩称,其对“CISIA及图”和“钾盐与钾肥”标识使用早于钾盐中心,且经长期使用,“CISIA及图”和“钾盐与钾肥”标识属于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钾盐中心曾为钾盐(肥)分会的理事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曾担任钾盐(肥)分会的会长,对“CISIA及图”和“钾盐与钾肥”标识使用是知晓的,却在相同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与“CISIA及图”标识近似的第XXXXXXX号商标和与“钾盐与钾肥”标识相同的第XXXXXXXX号商标,违反了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无机盐协会和钾盐(肥)分会没有侵犯钾盐中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因此,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商标注册人主张侵权救济的商标权利没有瑕疵。

如果注册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诉侵权的在先商标使用人以此为由提出抗辩的,其抗辩理由应当得到支持。

本案中,钾盐中心虽提交了《商标设某及网站设某合同》、2001年10月7日的《劳动合同》、《检测报告单》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以证明其在2001年就设某使用了第XXXXXXX号商标标识。

但《商标设某及网站设某合同》签订时,作为合同主体的钾盐中心和南京坤网科技有限公司均未设立;

《劳动合同》中,代表钾盐中心的签署人并非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且合同约定钾盐中心有缴纳社保等义务,但钾盐中心不能提供相应的缴纳凭证;

《检测报告单》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涉委托方和共同编制单位并无主体真实存在的证据。

钾盐中心举证的以“钾盐与钾肥”为名的刊物,从名称看,系简报;

从编排看,没有目录、页码、印制单位、发行范围、期数和编辑人员等一般刊物应具备的要素,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其真实性。

相反,钾盐中心提供的其与案外人长联石油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证明即便在2011年8月,即其在申请注册第XXXXXXX号商标期间,使用的仍是无机盐协会的“CISIA及图”标识。

而无机盐协会和钾盐(肥)分会提供的证据证明无机盐协会和钾盐(肥)分会使用的“CISIA及图”标识设某反映了无机盐协会的内涵,并在钾盐中心申请第XXXXXXX号商标前已经持续使用在会刊、网站及会议等上。

钾盐(肥)分会名称从钾盐行业分会更名后,其会刊名称从《中国钾盐》变更为《钾盐与钾肥》,“钾盐与钾肥”标识反映了会刊与分会的特定联系,也表明其与钾盐、钾肥这一行业领域的关联。

综上,钾盐中心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第XXXXXXX号和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形成使用时间早于无机盐协会和钾盐(肥)分会的“CISIA及图”和“钾盐与钾肥”标识,而无机盐协会和钾盐(肥)分会提供的证据形成了证据链证明其使用涉案“CISIA及图”和“钾盐与钾肥”标识时间均早于钾盐中心第XXXXXXX号和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申请时间。

关于无机盐协会和钾盐(肥)分会所使用的“CISIA及图”和“钾盐与钾肥”标识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问题,本院认为,所谓“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是指使用了一定时间并为一定数量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

“CISIA及图”标识不仅在无机盐协会网站、会刊及相关研讨会等上使用,而且在其下属分会钾盐(肥)分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磷化工分会等分会持续使用,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

钾盐(肥)分会的“钾盐与钾肥”刊物名是自《中国钾盐工业》、《中国钾盐》名称变更而来,延续了上述刊物的影响力,且已编撰多期,并在其会员单位间发放,在行业中亦有一定影响力。

钾盐中心曾为钾盐(肥)分会的会长单位和常务理事会员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曾担任钾盐(肥)分会的会长,明知无机盐协会和钾盐(肥)分会享有在先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仍在相同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与之相同和近似的商标,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无机盐协会和钾盐(肥)分会使用“CISIA及图”和“钾盐与钾肥”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对钾盐中心第XXXXXXX号和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上诉人上海钾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寿仲良审 判 员  杨 韡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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