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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彭友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534号
案件名称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彭友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彭友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534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1层1102内0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

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友云。

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友云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5月29日原告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友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友云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人民陪审员  肖一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彭 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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