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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与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娄底市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6号
案件名称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与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娄底市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娄底市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氐星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修江,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婧,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SOHO尚都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付鸿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修江,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婧,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景路8号。

��定代表人邱则有。

委托代理人肖伟,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娄底建设公司)、娄底市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星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邱则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娄底建设公司、鸿星房地产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就本案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邱则有公司亦认可涉案各方当事人已就本案达成案外和解。

本院认为,娄底建设公司、鸿星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二审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娄底市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娄底市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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