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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尚高公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5民初49339号
案件名称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尚高公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尚高公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49339号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夏红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尚高公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高国栋。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尚高公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尚高公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红霞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岸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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