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1层1102内0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董事长。
被告许光辉,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光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光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光辉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光辉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