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510号原告:欧时表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范敬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子龙,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鸿旭,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原告欧时表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鸿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欧时表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时表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时表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史 清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颜柏龄书 记 员 颜柏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