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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滕州市城关立交桥五金标件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枣知初字第195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滕州市城关立交桥五金标件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滕州市城关立交桥五金标件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知初字第195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滕州市城关立交桥五金标件门市部,住所地:滕州市文昌路54-1号“万盛五金标件”门市部。

经营者:张继美,女,汉族,1950年12月11日出生,住枣庄市滕州市文昌路5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城关立交桥五金标件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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