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知初字第196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滕州市北辛顺鑫商店,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新华街东首“顺鑫批发部”。
经营者:朱小彬,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滕州市善国北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北辛顺鑫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