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知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苏州名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
法定代表人瞿忠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良,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迪瑞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艾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贾瑞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名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迪瑞特服饰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名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迪瑞特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名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迪瑞特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名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迪瑞特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42.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7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0812.50元,由原告苏州名爱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