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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延江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滨中执字第204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延江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张延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中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延江本院在执行本院(2012)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延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延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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