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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艺塑胶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与巧艺五金塑胶(深圳)有限公司、3M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1号
案件名称巧艺塑胶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与巧艺五金塑胶(深圳)有限公司、3M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巧艺塑胶制品(上海)有限公司;M公司;巧艺五金塑胶(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巧艺塑胶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智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3M公司(3M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明尼苏达州。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W.斯普瑞格(RobertW.Sprague)。

原审被告巧艺五金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黄思明。

上诉人巧艺塑胶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涉案产品系来源于巧艺五金塑胶(深圳)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深圳,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表明,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将巧艺塑胶制品(上海)有限公司、巧艺五金塑胶(深圳)有限公司列为原审共同被告并无不当。

上诉人公司的住所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铮审判员 孙劲草审判员 陈佳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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