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知初字第30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轲,黑龙江法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丽萍,黑龙江法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丽萍,女,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哈尔滨玛克威商厦地下A区197号摊位经营者,经营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哈尔滨玛克威商厦地下****摊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崔丽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