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592号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1号中泰国际广场第二层229商铺。
法定代表人:应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振龙箱包皮具城万赢皮具行一店,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道里区买卖街振龙商厦2506号。
经营者:尚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振龙箱包皮具城万赢皮具行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