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382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76号。
法定代表人:孙九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上海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莉,上海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四季联华食品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文华里3号。
经营者:叶少华,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天津市宏伟聚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商贸城南楼16号。
法定代表人:邹伟。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邹伟日用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菜市场外59号商铺。
经营者,邹伟。
被告:天津市琦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鲁山道金旭园29-403。
法定代表人:杨帅昌。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四季联华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申请追加天津市宏伟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邹伟日用百货经营部、天津市琦宸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天津市河东区四季联华食品超市、天津市宏伟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邹伟日用百货经营部、天津市琦宸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