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60-1号原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高新技术园怡丰工业区B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细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第五工业区彩虹科技大楼B2-2。
法定代表人:林伟通。
被告:深圳耀华创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耀华创建大厦3102。
法定代表人:张耀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深圳耀华创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071012××××.1)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人民币69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潘 亮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