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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汽车厂、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34号
案件名称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汽车厂、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汽车厂,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34号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

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夏伯纳(BenoitBalmary)。

委托代理人卫臻浩,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爱敏,北京市经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汽车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诸德春。

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徐和谊。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汽车厂、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后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向本院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4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11430元,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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