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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血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东三法知刑初字第124号
案件名称马血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血庭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知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血庭,女,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上身份情况均是被告人自报。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辩护人万向阳,广东永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1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血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雄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卡拉威高尔夫公司、泰勒梅高尔夫有限公司、高仕利公司、邓禄普体育用品株式会社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艳、被告人马血庭及其辩护人万向阳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注册商标Callaway的注册人系卡拉威高尔夫公司,注册商标TaylorMade的注册人系泰勒梅高尔夫有限公司,注册商标Titleist的注册人系高仕利公司,注册商标XXIO的注册人系邓禄普体育用品株式会社。

2014年2月开始,被告人马血庭伙同姚某(另案处理)在未经上述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XX生产假冒上述品牌的高尔夫球袋。

2014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对上述加工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工点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随后将马血庭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假冒Callaway、TaylorMade、Titleist、XXIO等品牌的成品高尔夫球袋共计379个。

经东莞市物价局鉴定,上述被缴获的高尔夫球袋价值636148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搜查笔录,东莞市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蒋某等证人的证言,现场缴获的高尔夫球袋等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审讯录像、指认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马血庭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马血庭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马血庭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马血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害单位的代理人提出,被告人假冒的注册商标均是世界知名品牌,其行为已对品牌造成不良的影响。

被告人马血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价值过高等辩解意见。

被告人马血庭的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不当,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涉案物品价格的依据,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其生产的包销售价格为200元/个,产品利润为每个几十元至一百元,因此被告人马血庭非法经营数额不到8万元,违法所得不到4万元,不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2.Titleist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已过,被告人在2014年生产该商标商品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其商标权。

3.查获的假冒产品未流入市场;

4.被告人马血庭是初犯、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并建议对被告人马血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注册商标CallawayGOLF的注册人系卡拉威高尔夫公司,注册商标TaylorMade的注册人系泰勒梅高尔夫有限公司,注册商标Titleist的注册人系高仕利公司,注册商标XXIO的注册人系邓禄普体育用品株式会社。

被告人马血庭伙同姚某(另案处理)于2012年开始租赁XX房屋经营无牌加工厂,并招聘蒋某等人在未经上述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该房屋内生产假冒上述品牌的高尔夫球袋。

2014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对上述加工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工点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随后将马血庭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假冒Callaway、TaylorMade、Titleist、XXIO等品牌的成品高尔夫球袋共计379个。

经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核定,上述被缴获的高尔夫球袋价值人民币636148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Callaway高尔夫球袋,Taylormade高尔夫球袋,Titleist高尔夫球袋,XXIO高尔夫球袋379个,鉴定书,东莞市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抓获经过,原籍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证书,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理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审讯、指认现场录像,证人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人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马血庭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照片、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血庭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血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马血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马血庭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本案涉案物品价值认定问题,经查,1、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中,从现场缴获的假冒Callaway、TaylorMade、Titleist、XXIO等品牌的成品高尔夫球袋并没有实际销售,也没有标价,根据现有证据只有被告人马血庭供述其生产的假冒高尔夫球袋售价为200元/个,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被告人马血庭也未能提供相关交易的单据,因此不足以证实该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为200元/个,根据上述法律相关规定应当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2、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经对涉案的财产实物勘验、报价、计算和审核审批所作的价格核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综合被害单位授权的代理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公诉机关以物价部门作出的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人民币636148元认定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马血庭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已属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马血庭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马血庭的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意见,经查,根据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可以证实,注册商标Titleist的商标注册号为1927446,经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被告人马血庭假冒Titleist注册商标的行为尚在续展有限期内,对辩护人该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马血庭的辩护人所提第3、4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马血庭的量刑问题,本院认为,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考虑到被告人马血庭触犯的罪名、认罪态度好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系在法定的范围内作出,符合本案的事实,有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马血庭的辩护人提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马血庭的身份问题。

根据被告人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马血庭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

视被告人马血庭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血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的假冒高尔夫球袋379个,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予以销毁。

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的作案工具银白色缝纫机一部、剪裁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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