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917号罪犯王户生,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通许县人,初中文化程度。
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2)郑知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户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
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至2016年4月10日止。
宣判后,王户生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豫法知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16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
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王户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8、9月份至2011年9月4日,王户生等人明知他人组织生产的食用油系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接受他人雇佣负责生产、销售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食用油。
自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非法经营数额为19249759.5元,其中已销售数额19213119.5元,尚未销售的假冒食用油价值36640元。
2011年9月6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标识945966件,假冒金龙鱼注册商标的食用油4件价值640元,假冒鲁花注册商标的食用油约160件价值36000元。
2011年9月7日公安机关查获88000件非法制造的金龙鱼注册商标标识。
该犯系从犯;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罪犯王户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5年2月获得表扬;
2014年9月获得记功。
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户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户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