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知民初字第0130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雅觅,广东秉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盛丽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五通村下边社639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家盛。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与被告厦门盛丽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天鹅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天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天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小天鹅公司预交),由小天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