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83号原告齐文新。
委托代理人黎振彪,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超,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富源飞科气象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七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张立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丽娟,湖北省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富源飞科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特1栋3单元6层6号。
法定代表人张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丽娟,湖北省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齐文新诉被告武汉富源飞科气象仪器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富源飞科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气象站(支架型);
专利号:ZL201330321211.1】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魏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元新主审、人民陪审员付玲玲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齐文新于2015年7月7日因证据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文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文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齐文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