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80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浩。
委托代理人王健(特别授权),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小爱。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小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