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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辉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西城索仁电器厂与永康市西城索仁电器厂、桑洪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316号
案件名称浙江辉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西城索仁电器厂与永康市西城索仁电器厂、桑洪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辉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西城索仁电器厂,桑洪洋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316号原告浙江辉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书勤。

被告永康市西城索仁电器厂。

经营者李永智。

被告桑洪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辉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西城索仁电器厂、桑洪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辉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辉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辉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浙江辉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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