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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承新减刑假释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591号
案件名称肖承新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承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591号罪犯肖承新,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佛南法知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承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15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肖承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承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获得5次嘉奖;

已交罚金3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肖承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承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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