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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唐应梦,深圳市金杰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704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唐应梦,深圳市金杰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唐应梦,深圳市金杰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704号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匡载华。

委托代理人马红秋,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应梦,住湖南省会同县。

被告深圳市金杰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应梦、深圳市金杰迅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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