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阳信宝福邻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93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阳信宝福邻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阳信宝福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93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甘路****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阳信宝福邻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阳信县幸福三路***号。

法定代表人:季磊。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