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431号原告厦门绿进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柯进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善建,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纪荣榴,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霞,女,汉族,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代理人徐平伦,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绿进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孟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按约定期限履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绿进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霞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绿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