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381号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红秋,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焰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焰刚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5年7月13日以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