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遂刑初字14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无业。
2014年3月13日因本案被遂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6月11日被遂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法律援助辩护人郭晓华,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赣遂检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谟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郭晓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胡某在明知黄某(另案处理)生产的印有李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鞋子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多次批量进货,并租用遂川县泉江镇井冈山大道安置小区一栋民房的二楼和四楼作为工作室和仓库,雇请员工,先后开设了“运动鞋网8”、“限时折扣店168”等六个淘宝网店,通过电脑上网联系淘宝客户,利用支付宝收款的方式销售假冒的李宁牌鞋子获利。
2014年3月13日下午,遂川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来到被告人胡某租住的该栋民房,当场缴获电脑九台及印有李宁牌注册商标的运动鞋、板鞋共计1740双。
经计算,被告人胡某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和板鞋累计2938双,销售金额共计262494.87元,依法缴获的未出售的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1220双、板鞋520双,货值金额154860元,扣押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所得赃款十万元。
经鉴定,被告人胡某销售的印有李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鞋子系假冒李宁牌注册商标的产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魏某、黄某、江某甲、彭某甲、江某乙、彭某乙的证言;
搜查笔录;
鉴定意见;
书证、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能够成立。
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的以上辩护意见,符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于遂川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假冒运动鞋1220双、板鞋520双,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扣押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李宁牌运动鞋、板鞋所得赃款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郭冬根审 判 员 徐红艳人民陪审员 刘XX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烽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2007年4月5日公布施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