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243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浩。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江宁(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颐高西溪数码港市场新捷美电脑耗材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08号浙江颐高西溪数码港市场*层****号。
经营者:韩一红,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2********,住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胥江村溪上村*号。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颐高西溪数码港市场新捷美电脑耗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