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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从文、陈福凤与陈福凤、余丽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424号
案件名称袁从文、陈福凤与陈福凤、余丽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袁从文,陈福凤,余丽霞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424号原告:袁从文,经商。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

被告:陈福凤,经商。

被告:余丽霞,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从文与被告陈福凤、余丽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从文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从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袁从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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