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简小菊、简小杰、陈九一、母天飞、卿云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黔高知刑终字第2号
案件名称简小菊、简小杰、陈九一、母天飞、卿云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简小菊,简小杰,陈九一,母天飞,卿云梅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黔高知刑终字第2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简小菊,女,1989年9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仁怀市。

因本案于2014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孝军,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简小杰,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仁怀市五马镇。

因本案于2014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继续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九一,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仁怀市五马镇。

因本案于2014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继续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母天飞,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仁怀市五马镇。

因本案于2014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继续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卿云梅,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华蓥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城仁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溪口镇,住贵州省仁怀市新车站。

因本案于2014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继续取保候审。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简小菊、简小杰、陈九一、母天飞、卿云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4)筑民三(知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简小菊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贵州茅台”文字商标和字母(MOUTAI)及图形组合商标均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3159141号和3159143号,该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酒(饮料)、含酒精液体等,注册有效期均自2003年4月21日至2013年4月2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3年5月6日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变更后注册人名义均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局于2013年6月17日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均自201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

2014年3月下旬,被告人简小菊应“苏总”购买假茅台酒的要求,带着一瓶假茅台酒样品从仁怀市到达贵阳市南明区金品酒店,经“苏总”介绍,“何总”向简小菊提出购买508件高仿茅台酒,双方商定每件4300元,总价为2184400元。

3月31日,被告人简小菊、简小杰、陈九一、母天飞四人一起从仁怀市到达贵阳市南明区沙冲路速8酒店,简小菊、简小杰进酒店与“苏总”、“何总”商谈签订协议等事宜,陈九一、母天飞在酒店附近等候。

简小菊、简小杰与“何总”所签协议的主要内容与其在金品酒店商定的内容完全相同,简小菊收取了“何总”给付的50000元定金。

4月3日,简小菊要求简小杰带上陈九一、母天飞到其租住的仁怀市茅台镇高速路桥附近的新一中教师楼,并安排简小杰和母天飞负责508件假茅台酒的装货和发货,安排陈九一开车送其到贵阳。

被告人简小杰联系到被告人卿云梅并说有500件假茅台酒要运送到贵阳,卿云梅要价4000元。

4月4日,被告人简小杰、母天飞将假茅台酒从仁怀市新一中教师楼搬运至被告人卿云梅的货运部,装车之后,简小杰向卿云梅支付了4000元包车费。

4月5日,被告人简小杰指使被告人母天飞在仁怀市顺通驾校附近的交易地点放哨,简小杰从卿云梅的货运部带着大货车司机拉的508件假茅台酒到交易地点交货,在假茅台酒交付过程中,被告人简小杰、母天飞、卿云梅被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假冒飞天茅台酒508件(每件12瓶)。

当天,简小菊、陈九一在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建设银行准备收款时被公安局民警抓获。

被告人简小菊答应事成之后给陈九一3000元钱,给简小杰买一辆100000元左右的轿车。

被告人简小杰许诺事成之后给母天飞好处。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独占使用“贵州茅台”注册商标并出具鉴定报告,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本案扣押的508件酒为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生产批次,送检样酒(抽样的六瓶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及包装。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简小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二、被告人简小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三、被告人陈九一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四、被告人卿云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五、被告人母天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六、被查获并扣押在案的假冒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酒508件共计6096瓶,予以没收并销毁。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简小杰、陈九一、母天飞、卿云梅服判;

原审被告人简小菊不服,以“原判处罚过重,且其本人是怀孕妇女,应当对其判处缓刑”为由提出上诉。

其辩护人以“本案是公安机关采取的侦查活动并控制其整个交易过程,不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简小菊属于孕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判处缓刑”为由为其辩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简小菊伙同简小杰,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贵州茅台”的飞天茅台酒,涉案金额高达2184400元,陈九一、母天飞、卿云梅为简小菊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事实清楚。

以上事实有上诉人简小菊、原审被告人简小杰、陈九一、母天飞、卿云梅的供述、证人吴朝奎、马继的证言、证人吴晓安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贵州省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表、简小菊与马继(何贵)签订的“购酒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贵阳市南明区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简小菊在本案二审期间系怀孕妇女。

认定这一事实的证据有:上诉人简小菊的辩护人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的仁怀市中医院彩色超声报告单两张,证实简小菊为中期妊娠。

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简小菊的辩护人所提“本案是公安机关采取的侦查活动并控制其整个交易过程,不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的辩护意见,经查,有简小菊的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本案涉案商品交易系买方提出,但上诉人简小菊未持异议,并在短时间内组织到大量货源,积极实施了交易行为。

虽然该案商品未流入社会,依法亦不能认定上诉人简小菊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简小菊及其辩护人所提“简小菊系怀孕妇女,应当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简小菊积极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行为,对涉案商品交易数量不持异议且主动配合,货源组织迅速,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并纠集多人共同实施犯罪。

该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购酒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审判决综合考虑了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法已对其从轻处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并无不当。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虽系怀孕妇女,但鉴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宣告缓刑条件,依法不应当对其宣告缓刑。

故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简小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违反国家关于商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原审被告人简小杰、陈九一、母天飞、卿云梅明知简小菊销售的是假冒茅台酒,而对其提供运输等帮助,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其中上诉人简小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处罚;

原审被告人简小杰、陈九一、母天飞、卿云梅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

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对上诉人简小菊所提“处罚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